1、工伤鉴定的法定等级有以下规定: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3、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4、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5、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伤残等级的确定依据的是损伤情况及机体功能因损伤导致的障碍程度,具体应当依据法定标准确定,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法律依据】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第一条规定,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四级工伤鉴定等级标准是:
1、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2、脑脊液漏伴有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3、面部中度毁容;
4、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5、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脚趾骨折的伤残等级需要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一般情况下脚趾骨折痊愈无后遗症者,为十级工伤。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内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