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婚生子女对亲生父母的遗产是有继承权的,但这种继承权只存在法定继承中,如果订立遗嘱的,要依据遗嘱才能确定有没有继承权。
2、【法律依据】
3、《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4、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5、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6、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7、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8、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1、事实婚姻是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形成婚姻关系。我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2、(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3、(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4、新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
5、对不属于事实婚姻的同居关系,当事人要想作为婚姻关系对待,补办结婚登记是必要前提和唯一救济手段,必须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两个事实婚姻未构成重婚罪的情况下,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构成重婚罪的,追究刑事责任。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