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情形有:
1、交付不能;
2、交付迟延;
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
4、商品房面积短少的责任承担;
5、关于房屋朝向、间距、位置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
6、关于绿化、配套设施以及装潢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责任承担。
【法律依据】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情形有:
1、不能履行,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
2、延迟履行,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3、不完全履行,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
4、拒绝履行,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房屋交易中介费实际上是房屋中介作为居间交易服务的提供者所收取的居间费用。该费用是否应当予以退还,需要结合中介服务协议、中介是否提供具体的服务及服务工作量大小、违约的具体原因等综合确定。如果因房屋中介的原因导致违约,或者中介实际并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且没有发生中介服务协议约定的不予退还的情形,则应当予以退还。
2、法律依据:
3、《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4、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主动毁约时,买方既可以要求解除双方已订立的买卖合同,要求卖方支付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也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