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单位挂靠公司不合法。
2、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建筑公司被挂靠业务:如果是内账,被挂靠业务就需要按往来款处理,而不是按建筑业的收入处理的;如果是外账,被挂靠业务就需要按单位的收入核算,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需要注意区分建筑公司被挂靠业务内外账账务处理是不同。
建筑行业挂靠缴纳的税金有增值税、城建税、附加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环境保护税。
挂靠全称是企业挂靠经营,是一个行业术语,指机构或组织从属或依附于另一机构或组织。
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挂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但在2015年1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条,则直接表述为“挂靠”。但在2015年1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条,则直接表述为“挂靠”。
1、收到分包工程完工单时:
借:工程施工,
贷:应付账款—分包单位,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税费(分包款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
2、总包款确认时:
借:应收账款—业主,
贷:工程收入,
3、计提工程款(扣除外包工程款)的税金及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4、交税费: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5、收到全部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业主,
6、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分包单位,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税,
贷:其他业务收入(收取的管理费),
贷:银行存款,
7、本企业购材料:
借:工程施工,
贷:银行存款,
计提工资:
借:工程施工,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8、结转全部工程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工程施工,
9、结转全部收入:
借:工程收入,
借:其他业务收入 ,
贷:本年利润。
10、结转损益:
借:本年利润
贷:工程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