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属于收发计量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2.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因非正常原因导致的存货盘亏或毁损,按规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予以转出。【提示】自然灾害造成外购存货的毁损,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需要转出。
存货盘盈时,应及时办理存货入账手续,调整存货账簿的实存数。盘盈的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
借:原材料等,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存货盘亏时,应按盘亏的金额,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
库存商品。
原材料、产成品、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理。
1、存货的盘盈应记入原材料等科目、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损溢、管理费用等;盘亏应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原材料等科目、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对于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引起盘亏存货应负担的增值税,应一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存货盘亏做进项税额转出,因为存货没有用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增值税链条断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如果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货毁损,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即:
管理不善造成的原材料毁损: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原材料毁损,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即: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