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赠与需要签订协议,如果可以的话特别是拆迁安置房赠与受赠方最好签订协议。房屋赠与时需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赠与合同是否办理公证的法律效果截然不同。未经公证的赠与,在赠与房屋未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而有经公证的房屋赠与,除了法定撤销的几种特定情形之外,不得随意撤销。
(二)赠与协议签订后可以附义务,双方应依约履行。
(三)应事先了解赠与所需税费,明确由谁负担。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拆迁安置房到底能不能买卖主要看它能不能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虽是拆迁安置房但已经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并达到可以上市交易年限,这种房屋可以进行买卖,其效力相当于普通的商品房买卖。拆迁安置房在未领取权属证书前发生的买卖。如果买卖双方发生争议诉讼至法院时争议房屋上不具备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条件,人民法院一般会因争议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而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但发生争议时该房屋已经领取了权属证书(包括可以领取而卖房人故意不去领取)的情形,一般也视为买卖行为有效,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可以要求强制过户。《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1、南京拆迁安置房交税,交易手续服务费住宅6元平方米;登记费普通二手房住宅类为80元每套;核档费50元每宗;契税税率为3%;印花税税率1‰,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拆迁房屋是获得公有住房的一种方式。
公有住房主要有几种形成方式:
1、单位福利分房。单位福利分房不仅仅包括自管公房,也包含了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产权属于单位,而单位有权分配的直管公房包括单位交由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以及房屋调换后交由单位分配给职工的住房。
2、低保福利住房。这种住房主要是政府部门对低收入家庭、享受国家最低保障的城市居民所给予的一种社会福利型住房。
3、因房屋拆迁取得的房屋使用权。在实行货币化拆迁之前,产生了大量的公有住房。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原所住房屋为公有住房,拆迁后所分得的房屋仍然是公有住房;另一种是原住房屋为私房,产权人因为家庭人口多等原因,放弃“产权调换”,分得公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