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六大原则:
1、党的领导原则;
2、民主集中制原则;
3、人民主权原则;
4、基本人权原则;
5、权力制约原则;
6、法治原则。
【法律依据】
《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1、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2、【法律依据】
3、《宪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1、修改宪法的原则有:充分体现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充分体现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取得的发展成果;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
2、《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3、(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4、(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5、(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6、(四)解释法律等。
宪法解释的原则的方面有:
1、恪守宪法精神原则,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都有其内在的基本精神;
2、适应社会需要原则,宪法解释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遵循法定程序原则,一切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合乎法定程序;
4、系统整体解释原则。
【法律依据】
根据《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