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案件的诉讼费用是由败诉方承担的,但是离婚案件有其特殊性。
对于离婚案件,难以说谁败诉谁胜诉,法院只是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感情是否破裂的事实,依法判决离婚还是不离婚。
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的受理费用由法院决定,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既可以决定由男方承担,也可以决定由女方承担或者决定由双方当事人分担。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33条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1、离婚案件分割财产诉讼费的标准,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2、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对于谁抚养孩子的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扶养能力合理安置。
根据《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存在着以下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同时,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应对比双方抚养条件,选择更有利于孩子健康发展的一方。
(3)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发生争执时,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法院在对子女抚养权进行处理时,会综合双方的情况,根据对子女成长有利的原则,进行调解或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