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主体变更主要有两种情况:
1、因继承而发生的出租人当然变更;
2、租赁物所有权的转让导致出租人的变更。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我国法律对租赁合同的规定有如下条款:1、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3、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4、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5、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法律依据: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的条件:
1、房屋租赁期间,经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2)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改建、扩建、拆除重建,原租赁合同部分或大部分不能适用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变更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1、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合同成立;2、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