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风险分类有:
1、虚假出资的法律风险;
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律风险;
3、参股而不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大股东一股独大;
4、对于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内部人控制;
5、各持50%股权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公司僵局。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权投资的限制包括股东资格的限制,投资发起人资格的限制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一、股权投资的优势:
1、增强企业竞争力;2.降低投资风险;3.缩小贫富差距。股权投资提倡小额、分散、大众投资。所以股权投资能够让更多的人致富,缩小投资者之间的贫富差距。
二、股权投资的劣势或风险:
1、投资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即投资管理人是否勤勉尽责、是否专业有经验。投资管理人要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对企业要进行全面详细的尽职调查,他们的经验和判断决定了基金的安全性和回报率;关键是看投资人对管理者的信任程度。
2、投资项目风险,即被投资企业经营不善、同业竞争、经济周期等原因的影响出现业绩下滑、停工、破产等不利情况,从而影响投资通过上市、股权转让、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完成投资资金的退出,导致投资没有收益甚至出现本金损失的情况。
3、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私募股权投资意义包括: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国家创新战略的实施;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