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客户与认筹客户的区别是:
1、意向客户就是没有实际和本单位达成过交易,但表达了交易意向的客户。意向客户就是潜在的客户,也可能就是将来的、未来的客户,不要因为这部分客户还没有和本单位有过交易而忽视他们,而要仔细将他们进行考察分析,将有发展前途、有市场开拓能力、有雄厚的资金、讲求信誉的意向客户进行联系、引导、培育、帮助,使之最终成为本单位的客户。
2、认筹客户是开发商在楼盘正式销售前,通过优先选房、享受开盘价格优惠甚至抽大奖送车位等方式,吸引有购房意向的购房者预先向售楼方缴纳认筹金。认筹金是购房者买房诚信意愿的一种表达,不具备法律属性,也不具备担保、惩罚性质。缴纳了认筹金后的客户就是认筹客户,同时也表达了购房者的购房意愿。
认筹金和意向金在实际中有一些区别,当购房者表现出买房的诚意,需耍通过缴纳“认筹金”来体现,在向房地产开发商缴纳认筹金后,购房者便获得了房履的优先购买权,并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等到楼盘正式开盘时,“认筹”购房者能以“优先选择”的顺序选房。然而,根据规定,任何形式的认筹都是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的非法活动,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也就是说认筹金无法律效应。而意向金又称诚意金,在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多有体现,购房者缴纳小额金额,属于当事人自发行为,此“金”缴纳后可直接抵作房款使用。诚意金应该交付的金额,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购房者在缴纳意向金时,应该特别注意书面协议的表述及收据公章是否完好,并对于无预售证楼盘提前收取诚意金给予警惕,如果楼盘存在一直无法取得预售证或者烂尾的风险,房企资金链断裂,可能会遇到钱无法退回的尴尬境地。
1、意向金和认筹金能退。认筹金和意向金属于同类款项。没签买卖合同的认筹金就是能退的。此种情况下,认筹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应,购房者在认筹过程当中所交的认筹金或诚意金是可以退还的。
2、如果在认购和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时,购房者则需要仔细确定,防止有损害自己合法利益的行为条款出现。如开发商在认筹协议上约定,购房者将来由于个人原因不再购房,那么认筹金就不会退还;或是否认同直接将认筹金转为定金的行为,如果双方有协议约定为“定金”,则可按照合同所约定执行,那也就不能退认筹金了。
3、相关拓展:“认筹”是个舶来品,灵感来自香港房地产市场的一种炒作方式。“认筹”就是购房者表现出买房的诚意,这个诚意需要通过缴纳“认筹金”来体现。在缴纳“认筹金”后,购房者可以获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并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等到楼盘正式开盘销售时,“认筹”的购房者再以“优先选择”的顺序选房,选中房屋后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购房者没有选中理想的房屋,开发商将把“认筹金”如数退还给购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