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根据《合同法》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免责条款无效:
1、显失公平的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因为《合同法》没有对这类合同进行明确规定,所以旅游合同属于无名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无名合同的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1、如果因旅游问题产生纠纷的,并且旅游合同丢失的,双方可以协商处理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投诉,或者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2、【法律依据】
3、《旅游法》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4、(一)双方协商;
5、(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6、(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7、(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旅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2)旅游行程安排;
(3)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5)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6)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7)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8)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9)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另外,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合同必备条款即上述第(2)项至第(8)项所载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