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就是连带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连带责任就是连带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1、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
2、(1)平等原则,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2)自愿原则,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体现自己的意志,作真实意思表示,通过自己的内心真实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4、(3)公平原则,即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承担等。(4)等价有偿原则,即取得他人财产利益或得到他人劳动服务,均应向对方支付对等价款或酬金。
5、(5)诚实信用原则,即民事主体在为民事行为时应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信守诺言。
6、(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即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7、【法律依据】
8、《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9、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民法总则和民法的区别:民法的范围要大于《民法总则》,是一定社会调整特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总则》只是民法中的一部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