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动离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过错,是不必支付经济补偿的。如果单位有重大过错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员工自动离职需要写离职通知,并且劳动者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
3、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自动离职有工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在工作期间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2、【法律依据】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5、(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6、(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