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支出登账有:
1、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2、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4、该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三栏式明细账,若企业营业外支出项目不多也可设置多栏式明细账,并按支出项目设置专栏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营业外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企业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种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非正常停工损失等营业外支出的项目不能自行增设,要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办理。
账务处理
企业应设置“营业外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盘亏、毁损的资产发生的净损失,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营业外支出在税法上应注意哪些?
1、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3、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4、损赠支出又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财产损失。
6、国家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均不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即企业计提的八项准备金,除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计提不超过年末按《企业会计制度》计提基数0.5%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其他不得在税前扣除。
7、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符合坏账的条件下,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税前扣除,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8、出售职工住房的财产损失。企业出售职工住房的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因此,发生的出售职工住房的财产损失也不得税前扣除。
9、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付出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10、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如债权担保等原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履行的赔偿,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消费等,均属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1、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盘亏损失、罚款支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等。
2、营业外支出是损益类会计科目。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固定资产清理所发生的损失。
故坏账损失不属于营业外支出。因为冲减坏账准备的账面余额,是不会产生营业外支出的。而坏账损失主要是企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经批准列入损失的部分。在发生坏账时,直接抵减坏账准备。不提取坏账准备的企业,发生坏账时,需要直接在本账户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