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合法。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应当双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公司倒闭应该给予补偿而不是赔偿,员工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收购后现有员工全部归属新公司,自然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但是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必要的时候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法律依据】
3、《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5、(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6、(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7、(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8、(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9、(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找出借人借入款项,应该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并从出借人账户转账至公司对公账户,这样才能与合同一致,借款打入员工账户,并不能代表是公司与出借人之间的业务,所以严格来讲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