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合法,因为小区空地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物业无权擅自划为停车位,更无权收费。
2、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4、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1、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
2、因此,有产权证的地下车位可以买卖。
3、但是,以下情况车位属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
4、(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库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5、(2)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内;
6、(3)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
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该条说明,住宅小区内的车库和车位首先要保障业主的停车需要,即物业服务企业在安排和管理小区停车库位的时候,必须首先保障本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物业公司不让停车的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但是如果小区没有车位供业主停放时,让车辆进入小区,就有可能会破坏小区的正常秩序,导致车辆乱停乱放,甚至使得一些车辆违法违规停放进消防通道这些禁区。在这种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不让车辆进入小区是合理合法的。与此同时,《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只是业主共同委托的管理人,若管理人因为车位问题而侵犯了业主共同的权益,业主可以据此维权。综上,如果物业公司在小区内有车位但拒绝停放,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对物业进行监督管理或者依法通过起诉维权。
1、反映到物业,出现这样的情况并耽误到自己,首先对当时的情况进行拍照,拍下车位以及车辆。然后把具体情况反映到物业处。
2、联系车主,说明此车位的归属,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并且也要做拍照留证,以防下次遇到类似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