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有:合议制、回避制、公开审判制、两审终审制。
合议制:是指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民诉法解释112条规定
1、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释义: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
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如何理解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理解: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因实体法上的原因承受执行当事人地位,享有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或者承担被执行人的义务,就是执行承担。其包括执行程序中权利的继承和义务的承担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