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季度30万元以下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附件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十三)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填写本栏次。
(十四)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是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30万以下是填报增值税申报表第十一行。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含税收入*征收率。
城建税=增值税*7%或5%,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2%,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个体工商户纳税采用三种税收制度:查账征收的税款;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2、个体工商户纳税是指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的税款。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如果是自开专用发票,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第一行;如果是代开专用发票,同时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的第一行和第二行。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开具的专用发票在附表一的收入,税额栏次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