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可以申请的房地产登记有以下几种:
2、(1)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初始登记;
3、(2)因继承或遗赠取得房地产的转移登记;
4、(3)因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而取得房地产权利的有关登记;
5、(4)变更登记;
6、(5)因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注销登记;
7、(6)因房地产权利证书灭失、破损而重新申领、换领房地产证书等其他登记。
8、房地产登记制度是现代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地产登记,是指,经申请人申请,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将申请人的房地产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地产登记簿予以记载的行为,是将房地产权利现状、权利变动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事项记载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公示的行为,是一种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以下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一)主债权消灭;(二)抵押权已经实现;(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申请时当事人应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人民检察院退侦的时候并不会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只能向承办案件的负责人进行询问,在刑事诉讼法当中,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退侦以后必须要告知犯罪嫌疑人本人,而且也不会是由工作人员主动去告诉犯罪嫌疑人的代理律师的,一般需要代理律师积极的跟进案件的进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