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外贸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应该当月开具发票。不过在实操中,如果企业当月不申请退税,也可以下月开具发票,但是必须满足几个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
外贸企业出口样品,需要通过销售费用科目核算。
费用增加计入借方核算,同时会导致货币资金减少,资产减少计入贷方核算。
外贸企业出口样品的时候账务处理是,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采购时,可以将采购的价税合计金额计入到库存商品科目,不用分开记录金额和税额,其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等。
如果企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先进行认证,然后进项税额转出,也是可以的,只是操作麻烦一些。
出口时其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
根据国税函[2008]265号,“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