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分原则。所谓区分原则是指,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须区分不同的股权性质,考虑夫妻共同股权的具体类型。
(二)发挥物之效益原则。夫妻财产的分割应遵循有利生产原则。
(三)补偿原则夫妻共同股权依协议或依法院判决归属一方所有时,应由该方给予对方相当于该股份或股票价值一半的补偿。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遵循的原则有:
(一)关于均等原则
均等原则在财产分割上表现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分割的权利。
(二)关于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即“赔偿”原则。
(四)关于经济帮助原则
新《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1)男女平等。(2)保护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3)尊重当事人意愿。(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的规定,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