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职工食堂的增值税是不能抵扣的,购入的食堂工具用于集体福利,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购进的货物和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物品。由于它们已经改变了生产经营的用途,成为了最终消费品,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1、交际应酬所发生的住宿费。住宿费为公司接待客户,开票方不论纳税人规模,即便认证相符也不得进行抵扣。
2、福利性质的住宿费。住宿费为公司组织员工旅游,开票方不论纳税人规模,即便认证相符也不得进行抵扣。
3、个人的住宿消费,个人消费的住宿发票是不可抵扣增值税的。
4、无法取得开具本单位全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住宿费,以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免征增值税项目所发生的住宿费。
用于职工福利的进项不可以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用于出口的进项发票本来就需要认证抵扣,才可以参与计算出口退税的。而不是用于出口的进项发票就不需要认证的。用于出口的进项发票账务处理是,
借:库存商品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