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主要包括六种:(一)男女平等原则。(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四)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六)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果双方已经协商好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诉讼中可以不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不用分割财产,双方进行达成一致,可以协议离婚即可。如果对子女抚养等问题达不成一致可以进行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为:
1、协议优先原则;
2、夫妻均等分割原则;
3、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4、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