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2、(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3、(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4、(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
5、(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有: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4、股东人数要求,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不需要股东会决议,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1、根据《公司法》第128条规定,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2、(一)公司名称;
3、(二)公司成立日期;
4、(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5、(四)股票的编号。
6、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