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于债权人的关系上,连带债务人各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因此,连带债务人之一即使是对债权人进行了全部清偿,也不过是清偿自己的债务而已。可是在对于其他债务人的内部关系上,则各有负担部分。传统民法认为,当清偿超过了自己的负担部分而使全体共同免责时,可请求其他债务人各按其负担部分而共同分担。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1、裁决生效的连带债务人规定是每个债务人不分先后承担连带责任,执行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对主债务人和连带债务人熟先熟后执行,除非判决连带担保财产优先执行外,可以选择被执行人执行。
2、【法律依据】
3、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个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1、(一)、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2、(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3、(三)、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4、(四)、连带责任的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5、【法律依据】
6、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连带债务人是指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也就是对债务承担无限的责任,只有清偿债务后,连带责任才会解除。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