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办理离婚登记程序所需的材料如下: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
5、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二张。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1、所谓房产,是指有墙面和立体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活、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贮藏物资的场所。
2、房产证办理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3、⑴盖章的申请表;
4、⑵房屋买卖合同;
5、⑶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6、⑷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7、⑸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8、⑹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9、⑺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10、⑻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11、⑼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12、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13、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