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领用的材料是以成本价作为在建工程的成本的入账。企业购进原材料时,按成本计入原材料,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的,还可以抵扣其对应的进项税额,
借:原材料—XX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
企业领用材料用于在建工程时,其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XX工程—材料费,
贷:原材料—XX材料。
成本价。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按成本计入在建工程科目。根据会计规定,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由于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也不可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资产的增加,不能确认收入。因此,会计上不能作销售商品处理,应按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营改增后本条款自动废止);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在建工程成本核算是根据工程合同的内容、施工生产的特点、生产费用发生情况和管理上的要求来核算的。在建工程成本核算最好单独一个账本,详细记录人工费,材料费和其他直接,间接费用等。在报关,报税方面,需要单独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