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施营改增后,附加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是应交增值税额。 附加税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计算公式为:城建税=增值税*5%或7%,教育附加费=增值税*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2%。
附加税要结转。附加税是“正税”的对称,指随正税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其纳税义务人与独立税相同,但是税率另有规定。附加税以正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附加税曾被广泛使用。美国对超过一定数额的收入常采用附加税的形式进行累进课征。1960年,美国的联邦所得税对全部净收入课征30%,同时对应税收入总额在2500美元以上的,加征22%的附加税。中国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国民党政府后期,各级地方政府在各种正税上层层加征,附加税名目繁多,仅田赋附加一项即有百余种,其数额常常超过正税的几倍甚至几十倍,成为劳动人民在正税负担之外的又一沉重负担。
附加税是"正税"的对称。指随正税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其纳税义务人与独立税相同,但是税率另有规定。附加税以正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
从中国现行税制看,附加税包括两种:
(1)是根据正税的征收同时而加征的某个税种。这种作为税种存在的附加税,通常是以正税的应纳税额为其征税标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的。
(2)是在正税征收的同时,再对正税额外加征的一部分税收。这种属于正税一部分的附加税,通常是按照正税的征收标准征收的。我国现今附加税的征收,通常都有税法指明的特定目的,如增加社会福利、发展教育以及满足地方政府的财政需要等。
附加税的历史
附加税曾被广泛使用。美国对超过一定数额的收入常采用附加税的形式进行累进课征。1960年,美国的联邦所得税对全部净收入课征30%,同时对应税收入总额在2500美元以上的,加征22%的附加税。中国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国民党政府后期,各级地方政府在各种正税上层层加征,附加税名目繁多,仅田赋附加一项即有百余种,其数额常常超过正税的几倍甚至几十倍,成为劳动人民在正税负担之外的又一沉重负担。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对附加税进行了严格的清理和整顿,其数量大大减少。国家先后征收过的有工商营业税附加、工商统一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房地产税附加、工商所得税附加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农业税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同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了办理地方公益事业,可征收一般不超过纳税人应纳农业税额15%的地方附加。农业税即为正税,随其征收的地方附加,则为附加税。中国对附加税收入不纳人国家预算管理,而是作为预算外收入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管理,其收入归地方财政支配,用于城市维护和农村公益事业。
有附加税需要缴纳的时候,就需要做计提附加税的分录。计提附加税时候的账务处理是,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附加税的账务处理是,
借: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