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于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财产和权益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1、遵从约定,包括婚前财产约定和婚后财产约定;
2、平均分配,即一般没有财产特别约定时,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
3、兼顾弱者和妇女权益原则;
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时,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要分不同的具体情形区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法院应当判决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对于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人民法院在分割该房屋时,要充分考虑房屋的出资、居住情况以及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等各种情况。
1、如果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可单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会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2、【法律依据】
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5、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6、(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7、(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8、(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9、(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10、(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另一方得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2、如果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存在减少给付的情况,可以减少抚养费的给付。减少给付是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以请求减少给付。
3、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和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