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权房是要交物业费的,只要有物业服务就需要缴纳物业费,这与房屋性质无关,物业管理是基于业主对住宅楼宇的公共部分以及小区公共设施的共有权而产生的,对物业的维护是共有人共同的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对公共部分的服务,理应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此部分的物业管理费用。共有部分是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享受权利的同时自然也承担相应义务,业主之间应当相互督促,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
2、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也是需要签订物业管理的相关合同的,只要业主委员会同意了物业管理协议的条款,且业主事实上已经接受了物业服务,就应该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缴费。
3、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是需要经办相关的手续的,前提是必须获得物价管理部门的各项审批文件原件。如果物业公司未获批准,业主可不必交物业费。
1、使用权房房证是不需要换的,房产证可以不换不动产证,旧的房产证并非一定要换“新证”。只要市民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的需要,就不需要换证,原来的房产证继续有效。房产证有一栏叫房屋所有权人,我们所说的房产证加名就是指在房屋所有人这一栏加上一方的名字。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原来分散在土地、房屋、草原、林地等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核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2、没有规定要在一定期限内“换证”,也不需要在没有发生产权变更时自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有效,根据“不变不换”原则之前颁发的各类证书依然有效,以后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将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等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以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的规定,持以上相关要件到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
使用权房交换流程如下:
1、互换双方本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到办事窗口领取房地产兑换申请审批书。
2、互换双方持填写后的兑换申请审批书及其它需提交材料送交办事窗口,经工作人员审核后,预约时间到房屋现场勘查评估。(现场勘查评估时互换双方本人须到场)
3、工作人员内部作业。
4、到财政局窗口交纳契税。
5、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交换使用权房需提交材料包括互换双方房屋所有权证,双方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私章,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私章,双方签订的房屋互换协议书。
房产交换的种类:
1、使用权房屋之间的互换。关键在于产权人是否同意,其次,超面积或明显收益一方按自愿协商原则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的互换。关键在于分清所有权性质。使用权需变更一方到该房屋所有权人处申请变更,并需经该所有权人同意才能成交。
3、房屋所有权之间的交换。在这里关键是掌握交换价值对等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