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债权债务纠纷起诉至法院时,应提供与债务案件有关的证据为:
(一)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
(二)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
(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五)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的证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借款合同可以在借款地起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应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有足够的财产作担保;
3、拥有核定的自有流动资金;
4、在银行或信用社会开立帐户。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98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2、(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3、(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4、(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5、(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6、(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