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违约金根据双方自愿协议确定,但是还是不能超过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
1、借款合同中的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不能归还借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形式,依照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依约支付违约金;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2、(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3、(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4、(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5、(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6、(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