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亏是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实存数小于账簿结存量或有账无物的现象。
在企业中主要表现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盘亏。
1、固定资产盘亏是固定资产盘点清查中发现短缺或少于帐面的固定资产。这必须查明原因,并在固定资产盘点盈亏表内,分别列明盘亏固定资产的名称、数量、原价、已提折旧等,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后,作出妥善处理。
2、流动资产盘亏,要在编制的盘点盈亏表内,列明品名规格、单价、盘亏数量、盘亏原因等,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发生流动资产盘亏的原因,一般是由于计量不准、计算记录差错、自然损耗、变质损坏或贪污盗窃、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所以,对于品种繁多的材料、商品等应在年度内进行轮番盘点,对于流动频繁、易于短缺的物资,盘点次数应适当增加,贵重物资则要经常盘点。发生盘亏后,在查清发生原因的同时,必须研究改进措施。
盘盈与盘亏是通过账面余额与仓库实际盘点金额核对,仓库盘点金额大于账面记载的金额就属于盘盈,仓库盘点金额小于账面记载的金额就属于盘亏。需要根据盘盈或者盘亏情况做相应的盘点分录。
存货盘盈时,应及时办理存货入账手续,调整存货账簿的实存数。盘盈的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
借:原材料等,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存货盘亏时,应按盘亏的金额,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
库存商品。
原材料、产成品、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理。
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属于收发计量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2.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因非正常原因导致的存货盘亏或毁损,按规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予以转出。【提示】自然灾害造成外购存货的毁损,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需要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