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项目概述及起止日期计算方法分别是什么?
施工过程中主要是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一)延期发出图纸产生的索赔
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送达的图纸及其相关资料,作为承包方应依据合同提出索赔申请,接中标通知书后第29天为索赔起算日,收到图纸及相关资料的日期为索赔结束日。
一般只进行工期索赔。
(二)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索赔
费用:发包方投保,可向保险机构申请;未投保时,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时进行索赔。
工期:以恶劣气候条件开始影响的第1天为起算日,恶劣气候条件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三)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
工程施工项目已进行施工又进行变更、工程施工项目增加或局部尺寸、数量变化等。
工期:承包方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工程变更令或发包方下达的变更图纸日期为起算日期,变更工程完成日为索赔结束日。
(四)以承包方能力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
由于工程投标时图纸不全,有些项目承包方无法作正确计算,如地质情况、软基处理等。
费用:工程数量增加或需要重新投入新工艺、新设备等。
工期:以承包方未预见的情况开始出现的第1天为起算日,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五)由外部环境而引起的索赔
属发包方原因,由于外部环境影响(如征地拆迁、施工条件、用地的出入权和使用权等)引起的索赔。
工期: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受到影响的第1天为起算日,经发包方协调或外部环境影响自行消失日为索赔事件结束日。
费用:该类项目一般进行工期及工程机械停滞费用索赔。
(六)监理工程师指令导致的索赔
工期:以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时为起算日,按其指令完成某项工作的日期为索赔事件结束日。
需要根据安全事故后的伤亡情况确定赔偿项目:
1、受害人致伤的,赔偿义务人需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致残的,赔偿义务人需赔偿因增加生活上所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需赔偿抢救治疗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加上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期内索赔是保险赔付的方式之一,指无论保险事故是什么时间内发生的(可以不为保险期限内发生)投保人在保险期内或者合同规定的上溯期内进行索赔,那么保险人必须对投保人进行赔偿。
2、例如某企业为员工购买了某意外保险赔偿方式为期内索赔,保险有效期截取到2018年12月,该被保员工于2018年11月发生了保险事故并于2019年向该企业请求赔偿,此时由于企业与保险公司合同已过期,虽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但是由于是期内索赔保险公司可以不给予赔偿。
3p工程项目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公私合作模式。适用于那些规模较大、需求较为稳定、长期合同关系较清楚的项目,如供水、供电、通信、轨道交通、公路基建等适合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