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清单缺项导致价款调整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增减变化必然带来合同价款的增减变化。
1.导致工程量清单缺项的原因:
(1)设计变更;
(2)施工条件改变;
(3)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对工程清单缺项导致价款调整的规定如下:
(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规范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下面我们以一级建造师考试真题为例,给大家说明一下这个知识点在考试中的应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5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真题】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导致工程量清单缺项并应调整合同价款的原因有( )。
A.设计变更
B.施工条件改变
C.承包人投标漏项
D.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
E.施工技术进步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工程量清单缺项。导致工程量清单缺项的原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改变、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款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经释明后对鉴定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仍不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1、工程量清单为投标人之间的投标竞争,提供一个平等和共同的基础,使其竞标更加公平。
2、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计价的依据,在很多的场合都需要初始此依据。
3、工程量清单是工程付款和结算的依据,对汇总项目有一个更好的概括。
4、工程量清单是调整工程量、进行工程索赔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