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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有哪些 建设工程纠纷有哪些)

时间:2023-03-29 来源:互联网 作者:弘深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有哪些规定?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民报官1小时,官报官2小时)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①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②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③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 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有哪些?

建设工程纠纷有哪些

建设工程纠纷有以下这些:(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等。

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些纠纷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案由的规定》第10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

2、(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3、(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4、(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5、(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6、(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版纠纷权

7、(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8、(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9、(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10、(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原因如下:

(一)工程量纷争;

(二)竣工决算时间的争议;

(三)合同违约的争议;

(四)材料价格市场波动的问题;

(五)总包和分包争议;

(六)尾款相关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