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处置汽车固定资产,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一般企业产品没有发票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购进商品或者货物没有发票,这种情况下,企业有真实发生业务,则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入,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等科目。
销售时正常结转,只是因为该货物没有发票,所结转的成本不能税前扣除。第二种是销售货物没有发票,这种企业需要按无票收入,正常计提缴纳税金即可。
企业发票领用本丢失,立即报告税务机关申请挂失补发,然后带上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一些证件,去税务局大厅补办一个就可以了。
发票领用本是指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领购发票手续的凭证,核准使用发票情况、发票领购、缴销、挂失等记录均由税务机关填写。纳税人发生变更税务登记机关、变更领购发票种类及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簿的换发、注销手续。纳税人发生停业、复业时,应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簿的封存、启用手续。发票领购簿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
企业注销清算时应收账款不是坏账的话,税收的可变现价值为原值 如果是坏账应申报损失,应付账款清算终结前无法支付的 ,应做为税收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因此注销企业作为债务人应当依法清偿自己的应付款项。
注销企业到期的应收、预付账款因依法主张其债权力,对确实无法收回而形成的坏账损失,如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者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及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等,允许在清算所得中作为损失扣除。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注销清算时要防止企业故意放弃到期债权,或者以现金或实物抵债等形式收到应收款项后,仍然长期挂账,虚报损失。要认真审核、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要求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程序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才允许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