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研究开发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 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 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 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 代理费等费用。
(6) 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 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7)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研发人员培训费、专家咨询费等。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不是的,还是限制六大行业(看下政策依据2),但要注意享受同时要求核算健全。政策依据:
(1)《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2)限制行业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财税〔2017〕34号 文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所以研发费用的办公费是可以加计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