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成绩有效期为两年。考全科的人员要在两年内通过所有考试科目,逾期未通过的,已参加并合格的科目成绩会作废,考生需重新参加全部科目考试。对于免二科或者增项考试的成绩,不适应滚动管理。
一建免试条件:
符合《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成绩管理规定具体内容:
考全科(即一次考四科)
实行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符合免试条件(免试两个科目)
实行非滚动管理办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相应专业
实行非滚动管理办法: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成绩实行非滚动管理,参加该考试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申请注册时需要提交建造师注册申请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一级建造师注册流程:
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注册中心)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注册中心)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1、二级建造师不注册有效期为3年。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3、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4、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1、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2、二级建造师是建筑类的一种职业资格,是担任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经过注册登记后,即获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自2009年起二级建造师实行地方管理和地方命题制度。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有三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同时考生也可选择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命题和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