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一级和二级建造师都需要注册才能执业,并且一级建造师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建造师初始注册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以下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建造师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两种。
专业划分:
一级建造师设置10个专业: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工程。
二级建造师设置6个专业: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
考试制度划分: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的考试制度。
项目经理职责划分: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1、建造师的注册是有年限的,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要进行延期,办理人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2、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原注册证书;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要按初始注册的要求办理。
⒈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
⒉建造师增项注册审批意见表,一式一份;
⒊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⒋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⒌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