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强制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主要包含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3、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4、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5、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超过部分由商业险补充。
6、车辆强制险是强制购买,商业险是自愿购买。
车辆投保义务人不缴纳交强险导致的后果是:
一要承担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二要承担民事责任。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车主驾未投交强险车肇事的,车主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他人驾未投交强险车肇事的,在交强险范围内,车主要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凡是机动车的所有人,请务必按相关规定缴纳交强险,以免受到行政处罚,或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给自己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
车辆强制保险过期不交上路行驶会被处罚。以下是关于处罚的部分介绍:1.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2.若在脱保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不予理赔。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下列情况免责:
1、事故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
2、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3、醉酒驾驶的;
4、机动车被抢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5、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