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票据的丧失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前者又称灭失,后者又称遗失。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等方式进行补救。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贴现是将远期汇票转让获得资金的行为,背书转让是出于某些原因转让票据所有权的行为。
贴现是指远期汇票经承兑后,汇票持有人在汇票尚未到期前在贴现市场上转让,受让人扣除贴现息后将票款付给出让人的行为或银行购买未到期票据的业务。贴现后的票据还可以背书转让。
票据相当于原始凭证,如发票,收据,银行回单等。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区别是:记账凭证有会计分录,因为是会计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来填制的。票据是指金融结算工具,如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以及一些其它结算工具
票据能力是指当事人的票据权力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的总称。票据权利能力是指可以成为票据当事人、享有票据权利和负担票据义务的资格。票据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以独立的意思,进行有效的票据行为的资格。作为公民,其票据权利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即从其出生时开始到死亡时终止,始终享有票据权利能力;其票据行为能力是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联系的,只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票据行为能力。正因为如此,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