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差额征税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的征税方法,具体包括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服务、旅游服务、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外包等。
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分多种情况有免征,全额征收,还有差额征收。按差额征收的话,是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等于差额乘以20%,这就是差额个税20。因为目前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出售房屋的时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缴纳的税率是按照差额的20%缴纳,或者是全额的1%来进行缴纳差额的20%就是成交价评估价减去原房屋原值后的20%。若是有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不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无偿赠与直系亲属,符合满五唯一条件的,可以不征收20%的差额个人所得税。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那么,企业如何确定不征税收入?
财税[2011]70号[1]文界定了符合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2]进一步明确: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了不征税收入的待遇,有什么样的限制条件?
不征税收入在税法当中的限制主要是二个方面:
1、对应不征税收入支出时,相应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不征税收入如果取得后60个月内花不完,需要并入所得中。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财政承担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在税前列支,如医院等。差额拨款单位的人员费用由国家财政拨款,其他费用自筹。
2、这些单位的人员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60%,非固定部分为4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差额拨款单位要根据经费自主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促使其逐步减少国家财政拨款,向经费自收自支过渡。如医院和部分景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