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1、要约的内容应该具备合同的所有内容,如果要约的内容与最终签订的合同不一样的,是属于新的要约。
2、【法律依据】
3、《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4、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合同内容是可以修改的,但是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标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执行的对象;
三、质量与数量;
四、价款或酬金;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六、争议解决的方法。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