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也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通常有以下几方面:
1、通知的义务
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比如,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的,应当通知债权人标的物提存的地点和领取方式。
2、协助的义务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有关的事务。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对于恢复原状给予必要的协助;合同终止后,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协助保管。
3、保密的义务
保密指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合同约定不得泄露的事项。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重疾险赔付后合同是否终止,需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为准,有些重疾险只赔付一次,而有些可以赔付多次。
目前,各大保险公司推出的重疾险不仅仅提供重疾保障,还提供轻症、身故等保障,大部分重疾险轻症赔付后重疾保障继续有效,赔付后保险合同并没有结束。如泰康人寿康逸人生、平安平安福等,都是轻症赔付后合同不终止,重疾依然有效,甚至轻症可多次赔付。
合同已经终止,不能在签订补偿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