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时效的规定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如果职工有工伤保险的可以由保险出相关鉴定费用,如果没有买保险,由用人单位出相关费用,而工伤鉴定费按每例收取200元的鉴定费。
2、【法律依据】
3、《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4、(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5、(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6、(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7、(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8、(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9、(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10、(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1、(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12、(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1、工伤鉴定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鉴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的费用根据各地的标准支付。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法律依据】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