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分情形判断。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1、不一定属于共同财产,结婚前一方全款买房或已还清贷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属于个人财产;婚前一人出资,但房屋落在对方名下,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一人出资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房屋算夫妻共同财产。
2、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屋如果离婚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法律依据】
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5、(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6、(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7、(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8、(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9、(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婚前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买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买房,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还贷部分支出及相应的财产增值收益,是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半有权要求给予一半数额的补偿。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夫妻婚前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而属于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2、《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