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是各自独立申报的,一般是汇算清缴时候涉及申报《关联企业往来报告表》,但并非所有有关联企业的就需要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这里说的是有关联交易的查账的关联企业申报,或是有国别通俗说是境外业务或企业的情况下报送。主要是注意交易要公允。
1、我国税法所说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控制关系。
3、(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4、(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5、【法律依据】
6、《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关联业务往来是指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经济业务事项。
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