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管理所是本行政区范围内行使文物保护管理职能的全额拨款股级事业单位。文物管理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县境内的文物收藏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县境内的文物古迹、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区的推荐、公布和县(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等。
1、中国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分为文物保护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个级别。
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所属的文物行政部门,国家文物局对不可移动文物所核定的最高保护级别,即中国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国国务院所属的文物行政部门(国家文物局)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者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1、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所以凡是此类文物都不能收藏。
2、文物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它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文物是指具体的物质遗存,它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必须是由人类创造的,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二,必须是已经成为历史的过去,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
文物国有是国家对文物的一种保护。 我国文物保护的有关法规,其中规定:传世文物、祖传文物可收藏、拍卖。地下、水下出土、出水的文物归国家所有,一旦发现,要立即报告有关文物单位,其中包括私人宅基地下出土的文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